熊汝霖
[111]王天华教授在行政法学基本概念与体系研讨会上提出,浙江杭州,2014年11月22~23日。
一旦完工就很难再为相关劳动者提供后续的必要就业机会。观其归属,迁徙自由属于人身自由的一部分,是其客观延伸。
低质量的迁徙自由,所造成的社会问题将层出不穷。从上述意义上,社会所能提供的资源最大量,构成迁徙自由的基本限度。这种客观需要,在近代被宪法加以规定,成为民主政治条件下的基本人权。这样规定,是我国现代化尚未完成、社会转型尚未完成的表达,基本上能满足中国社会迁徙的需要。这样,迁徙自由就受制于社会的可支付能力。
基于资本追逐利润的流动需要等因素,迁徙自由成为西方社会的普遍追求,并通过宪法被确立。二者相互结合,形成现实的迁徙结构。三、理论解构:民族观的应有内涵 (一)民族自治而非民族自决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不难发现民族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词语表述,自治、民族自治(ethnic autonomy)与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积累起来宝贵民族理论,是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而这一体系与西方一直主张的民族自决理论有着本质区别。
宪法文本中对民族一词不同层面、不同意义上的使用,是造成诸多误解的原因之一,我们应充分理解宪法文本的内涵,以中国的民族观告西方的民族观,以多元一体驳西方民族理论的文化化、政治化。如何来理解宪法文本中民族的使用,如何看待有关民族表述文本之间的历史演变,如何理解文本中民族的价值属性,是对民族进行文本规范分析所要回答的三个核心问题,也是科学、系统阐述我国宪法文本中民族观的最佳维度。关于民族、种族、族群的认识,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等各领域学者的认识并不一致,主观能动性是原因之一,但不是也不应是最重要的, 马克思主哲学告诉我们客观存在是决定认识的根本性存在。田家英主张规定多民族的同时,也应该加上多种族,在各民族后加人民,李维汉则对此都不赞同,刘格平也为也不需要。
(见表1) 由上表可见,除54宪法外,其余3部宪法文本中的民族都有两个层级属性,一种代表的国家层级的民族 ,另一种代表的社会层级的民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51-152. [8]美国传统英汉双解学习辞典[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6:393. [9]同[8]:902. [10]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辞典[M].商务印书馆,2004. [11]同[10]. [12]牛津英汉双解辞典(译文版)[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 [13]同[12]. [14]Websters New 20th Century Dictionary[M].unabridged edition. [15] [日]柴田昌吉,子安峻.英日字汇[Z].横浜:日就社,1873. [16]参见: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17]同[16] [18][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 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9][美]E.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0]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1]参见:[英]J. 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2] [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译,北京:商务出版社,2013. [23]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北京三联书店,2003. [24][英]埃里克 霍布斯鲍姆.民族与民族主义[M].李金梅译.北京:世纪人民出版,2000. 进入专题: 民族观 宪法文本 层级属性 。
[12] race 译为人种(强调生理特征,即人的属性),racism译为种族主义、种族偏见(强调人种的优劣)[13]。民族归属最初源于氏族的自然结合,在最初的只为生存而团结的生存法则逐渐发生了变化,一个民族国家必须将区域的民众团结起来以维持其共同体的存在,民族归属是一种民族情感的寄托和自然表达,归属体现在国家层面更多的是认同。在15世纪前后的近代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民族自决理论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法国大革命后,1793年宪法将这一权利间接的加以确认。nation的第一语义为民族(国家层级)。
无产阶级伟大导师恩格斯认为,nationality或应从属于nation在现代民主法治国的构建中,中华民族无疑是民族统一与民族国家融合的最佳表现方式。如哈贝马斯所言,每个人都应有个体、群体成员与公民的三重身份。通过对宪法文本的分析,我们已无需再以逐条列举讨论的方式阐述这一主题,当今社会发展的多元化,求同存异是社会交往的规则之一。
(二)Nation的词义演变 natio(拉丁语)→nation(古法语)→ nacioun(古英语)→nation(英语) 由上可见,现代英文中的na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natio,这个词本身是出生诞生等意,而该词又由带有浓厚血统涵义的nasci演化而来。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只有一个即国务院,自治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自治区域是我国的一种地方行政区划。
民族认同就是对构成民族各主体的文化内涵、价值理念等方面的诠释与尊重,在个体和集体之间达到某种平衡的文化共同体是其重要的载体。在我国宪法的立法史上,关于民族的表述形式多样化的特征非常明显,在54宪法制定的过程中,关于民族的表述曾有过不同的意见,但最终还是以各民族、多民族等方式加以规定。
认清此点,也就不难看出列宁的民族自决权,是与近代欧洲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形成的民族自决理论是有着根本区别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辞典》将nation译为国家、民族,强调相同语言、文化、历史,同时更加着重共处于一个政府统治之下。依托于习惯、语言等特征的集团。通过词源分析发现,people、nation、ethnic等词的含义与宪法文本中民族有着较大区别,国家层级(政治属性)和社会层级(法律属性)是文本中民族的两大层级属性。二是来源于外部的民主法治发展。nationality译为国籍、民族,在民族的意思中,特别强调国家的属性[5]。
[10] race 译为人种、种族(都强调生理属性)、民族(强调语言、历史、文化等),racism 译为种族歧视、种族破坏、种族主义(强调人种的优劣)[11]。75宪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
民族认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认同的层级。我国有56个民族,为在宪法层面保障每个民族的政治诉求与权利,在文中之中才会出现国家层面的民族与社会群体构成层面的民族共存的局面(54宪法除外)。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辞典》将ethnic 译为民族的、种族的、部落的(强调人种的属性),ethnic group 译为族群。民族统一是和我国现代国家构建相一致的,也是我国宪法文本民族观的重要特点。
《牛津英汉双解辞典》(译文版)将nation译为国家、民族,强调共同血统、历史、文化、语言,定居在特定领域。[17]可见,当时对于民族与少数民族用语表述是经过了很深入讨论的,一方面表明党中央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的民族内涵较为丰富。[1]在韦氏辞典官网中people的第一个意思是依据共同习性而组成的共同体,它的复数形式peoples译为同一政权组织下的拥有共同文化习性的人类共同体[2],更近似于nation或ethnic group。这个转变主要是由两个原因所导致的:一是来源于民族自身的内部发展规律。
民族自治是在一个主权国家的框架内而进行的自我管理,要遵循所在国的宪法和法律这是基本的内涵要求,我国54宪法、75宪法中都直接规定了民族自治,就是在这个层面的涵义。我国82宪法序言中提到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这一表述是和马列主义民族观是相一致的,是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精神与内涵是相一致的。
后来如康德等西方哲学家、政治学家等所使用的民族自决权大多来源于此,这就注定了这一概念从产生之初就具有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精髓,当然民族自决权也就有了人民主权说的影子。著名人类学家德里克·巴斯在他的名著《族群与边界》(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中,对该词进行了系统研究,也为ethnic group应属于nation(民族)的理论学说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除民族的血缘说在18世纪前后比较流行外,民族的国民说影响也较大,二者在此期间出现了冲突与融合。nation的第一语义为民族(国家层级)。
随后该词根衍生为国民共同体(贵族联合),后扩大为民族之意。民族归属是民族认同重要依托,而民族归属的终极表达应该是国家认同。宪章中之所以没有用nationality、ethnicity等词语表示,目的可能就是避免对这里的民族造成误解。伴随民族国家的形成,国家主权说的影响日趋扩大,封建帝国的没落恰是民族凝聚力提升的表现, 18世纪的启蒙运动加速了民主与法治思想的传播,民族的认同越加强烈,臣民身份逐渐向市民与公民身份进行转变。
自治理论是与西方的民主政治发展是息息相关的,韦伯对自治的关注也较多,认为自治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定团体的章程, 而是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定章程。尽管如此,历史正在一步步将民族认同推向他应然的发展轨道——国家认同。
在82宪法中直接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更进一步明确我国民族自治的制度属性,即在一个政权(中央政府)、一个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自治。准确理解中国的民族观不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有其重要意义,回归宪法文本是全面认识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和必然选择。
(同78宪法),可见,这一表述还是在各民族之间平等的层面上而言。《牛津英汉双解辞典》(译文版)将ethnic译为种族的、民族的,ethnic minority译为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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